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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丨肆无忌惮收金条、豪车,“象牙塔”里的“蛀虫”被揪出

发布时间: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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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坝州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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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名字曾代表学校签署在数以万计的毕业证上,如今却出现在逮捕证上。他的身影曾经在三尺讲台上传道授业解惑,如今却站在受贿犯罪的被告席上……

案情回顾

从一名普通的教师成长为正县级领导干部再到腐化堕落的阶下囚,朱成代的人生起伏令人惋惜。56岁的朱成代,在即将退休安享晚年之际却因放纵贪欲,从人生巅峰跌入犯罪深渊,走向漫长的铁窗生涯。面对家人,面对即将到来的牢狱生活,朱成代悔不当初。

新校区建设成为受贿“主战场”

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于2003年11月组建,2004年,朱成代担任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并主持工作,那时,学校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大量的工程项目需要建设实施。

为分得一杯羹,一些老板想方设法与朱成代拉关系、套近乎,不惜重金开道。老板们的公关攻势,逐渐瓦解了朱成代的思想防线。

2005年9月,工程承包商徐某的公司中标中职校教学楼B标段工程,为拉近与朱成代的关系,徐某两次送给朱成代现金共计5万元,这是朱成代收受的第一笔钱,欲望的阀门一旦打开就一发不可收拾。之后,打着维护关系的幌子,徐某先后7次送给朱成代现金共计18万元。

与朱成代联系比较紧密的还有采购供应商廖某,有了朱成代的特殊关照,廖某顺利拿到了学校大礼堂、实训中心、九旅校的宿舍家具采购等项目供货权。为感谢朱成代,廖某于2014年送给朱成代价值30万元的金条,2015年初,又送给朱成代价值60余万元的路虎越野车一辆,朱成代都欣然笑纳。

权力所及之处都变为权钱交易之地,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的工程建设,后勤供应物资设备采购,都成了朱成代收受贿赂的“主战场”,一次次收受钱物也让朱成代变得有恃无恐,小到1万元、大到几十万元都照单全收。

经调查,朱成代在中职校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50余次收取贿赂近300万元。

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

朱成代的行事作风也让学校的个别职工上行下效,在学校各个项目中捞取好处。2013年5月,中职校职工金某借用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中标中职校驾训场改扩建工程,为感谢朱成代,便送其现金5万元。2014年金某又与某太阳能热水器制造公司合伙申标中职校“学生宿舍、培训中心供热系统采购”项目,金某为感谢朱成代的帮忙,又送其现金8万元。

此外,朱成代还在单位招录工勤人员中,把自己的4名亲属纳入,在进行人事讨论中也不回避,这些做法让学校教职员工怨声载道。

此时的朱成代已把学校当成自己的“后花园”,认为学校是自己一个人说了算。他侥幸地认为自己交往的老板信得过,不可能被发现。正是这种对监督的漠视、对法纪的无畏,加速了朱成代的沉沦和堕落,也成为了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

“我辜负了组织几十年的培养。第一次面对别人钱物的时候自己也还是很害怕,心跳加快手脚无措,有强烈的犯罪感,整天忐忑不安,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收受钱物又心存侥幸,最终落得这个下场。”朱成代在忏悔书中写道。

量纪量法分析

2018年5月,经阿坝州委批准,州纪委监委对阿坝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党委书记、校长朱成代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朱成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红包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人事招聘事宜中授意安排且未按规定回避;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占用公物和收受服务对象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朱成代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州纪委常委会会议、州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并报州委批准,决定给予朱成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2018年8月,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朱成代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纪法依据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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