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中共黑水县纪委黑水县监委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机关党支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
内设职能部门: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第一至第四纪检监察室。
机关党支部。
另设有黑水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黑水县纪委监委职责简介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黑水县机构改革方案》(黑委办发〔2019〕1号)、《关于〈黑水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黑机改〔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黑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县纪委)由中国共产党黑水县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黑水县监察委员会(简称县监委)由黑水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县纪委与县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在中共黑水县委和州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县监委对黑水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县纪委监委加强对下级纪委监察机构的领导。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 第四条 县纪委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县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县委工作机关、县委批准设立的党组织(党委)、各乡(镇)党委、纪委等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负责全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县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县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起草我县相关规范性文件。 (七)在州纪委监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八)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乡(镇)纪委监察机构、县管企事业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九)完成县委和州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县纪委监委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县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上级批办交办事项、县纪委全委会工作部署和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等决定事项及委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机要保密工作。负责信息、网络建设、电子监察工作。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宣传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车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干部职工医疗、卫生防疫等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派驻机构差旅费报销、工资津补贴发放等后勤保障(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设备、办公日常运行费、车辆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工作。负责县纪委委员的联络工作,组织协调特约监察员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机构档案和涉案款物保管工作。负责县纪委监委机关党的建设、工会、共青团和妇代小组工作。负责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担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县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人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乡(镇)纪委监察机构、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县属企事业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名、考察、任免等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县纪委监委机关、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组织开展对纪检监察工作历史及规律的研究。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负责受理对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内设机构、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和县委巡察机构干部,乡(镇)纪委监察机构和县属企事业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承接州纪委监委办公室、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其他工作职责。 (二)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要监督检查活动,负责综合分析、汇总全县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县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协调办理县纪委监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法律法规、理论政策、形式任务、决策部署和先进典型等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 (三)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县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上述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上级转办和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乡(镇)纪委监察机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受理党员对县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县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信访举报工作。 (四)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按程序移送承办机构。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分送有关内设机构。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纪委监委办案场所的安全保卫、保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指导乡(镇)纪委监察机构、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在州纪委监委领导下,承担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的信息技术协调保障工作。负责管理“谈话室”。 (五)第一至第四纪检监察室。负责依纪依法监督、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联系乡(镇)纪委监察机构、派驻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程序移交相关纪检监察室。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对在审查调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送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程序处置。 (六)案件审理法规管理室。负责审理县纪委监委机关直接审查调查和乡(镇)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报批或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案件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备案清查、清理、审核、评估,编纂等工作。承办党员对县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县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县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 承接州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研究法规室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行政编制25名。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职数9名。其中,县纪委常委7名(含书记);县监委主任1名,由县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县纪委副书记兼任;监委委员4名,由县纪委常委兼任2名,不由县纪委常委兼任2名。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9名,办公室、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法规管理室、第一至第四纪检监察主任,内设机构正职按乡科级副职领导配备,内设机构副职按股级配备。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第七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人事党务、财务后勤、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由县纪委监委机关统一负责。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黑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黑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