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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原县纪委监委单位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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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原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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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联系派驻机构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纪委派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及时掌握、指导和解决派驻机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决定,建立县纪委领导联系派驻机构制度。

一、联系对象

联系领导:李銮

指导联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组

联系领导:红霞

指导联系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组

联系领导:索朗旺

指导联系驻县政府纪检组

联系领导:王乐

指导联系驻县公安局纪检组

联系领导:罗宁智

指导联系驻县卫生计生局纪检组

二、工作职责和内容

1.督促和指导联系纪检组贯彻落实县委、县纪委重要工作部署;

2.督促和指导联系纪检组纪律审查工作;

3.督促和指导联系纪检组查纠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

4.督促和指导联系纪检组加强自身建设;

5.督促和指导联系纪检组预防腐败工作;

6.督促和指导联系纪检组开展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等工作;

7.其他需要指导、联系的工作事宜。

三、工作要求

1.联系领导每季度走访联系纪检组1次以上,开展专题调研,督促、检查、指导相关工作,帮助联系纪检组总结提炼工作中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加强对派驻机构人员的监督、教育和日常管理。

2.各派驻纪检组每季度要主动向联系领导汇报工作情况,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可以采取先口头后书面的形式报告。

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出差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派驻机构管理,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特制订派驻机构出差审批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出差审批程序

1.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审批表”,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等,内容务必详实全面,需经县纪委联系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等,县纪委联系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2.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及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经纪检组长同意,再报县纪委联系领导审批。

二、纪律规定

1.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纪检组组长作为本机构出差审批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严格审批程序,如发生机构内工作人员实际出差情况与出差审批表不一致情况,一经发现,追究责任。

2.未按程序审批、未获批准出差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并追究责任。

派驻纪检监察组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员及职务

出差地点

事由

天数

出发时间

回程时间

纪检组长

意见

县纪委联系

领导意见

县纪委分管

副书记意见

备注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工作动态报告制度

一、纪检组长每周五(节假日除外)下午下班前,将本周工作动态,通过短信等方式报派驻机构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短信号码:******)。每周一上午派驻机构管理办公室将纪检组长工作动态报县纪委联系领导。

二、派驻机构管理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纪检组长在岗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报告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纪检组长,第一次进行口头批评、第二次责令书面检查、第三次通报批评。

派驻机构人员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派驻机构管理,特制订派驻机构请销假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年休假、病假等审批程序、手续

(一)休假天数。带薪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含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含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艰边地区特殊休假。五类地区每年休假5天。事假计入年休假,先行从年休假中扣除。年休假原则上在年度内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请事假天数累计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2.非公派参加在职学习,占用工作日20天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二)审批程序

1.派驻纪检组长请假由县纪委联系领导签注意见,分管派驻纪检组的副书记审批同意,并以短信方式报告县纪委书记。

2.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及以下干部请假,由纪检组长签注意见,县纪委联系领导审批同意。

3.请假人填写《派驻纪检组请销假审批表》,经派驻机构管理办公室核假,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派驻机构管理办公室备案。请假人员满假次日需到派驻机构管理办公室销假。

4.如有特殊情况,先电话请示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再以短信方式确认请假,并同时短信告知派驻机构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短信号码:******),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三) 请销假管理

1.派驻机构管理办公室对派驻纪检组干部年度请销假情况进行登记。

2.年初,各派驻机构根据工作情况和干部职工个人情况,妥善安排休假时间。

二、纪律规定

1.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纪检组组长作为本机构请销假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严格审批程序,如发生机构内工作人员不假外出等情况,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及纪检组长的责任。

2.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上班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派驻纪检监察组请销假审批表

请假人

请假类型

请假起止时间及事由

派驻管理办公室

核假情况

纪检组长

意见

联系常委

意见

分管副书记

意见

销假时间

备注

按相关规定,除年休假要扣除节假日外,其余假均需将节假日连续计算在内。

附件5

派驻机构差旅费报销制度

  

为有效规范差旅费用支出,提高外出办事效率,使派驻机构各项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差旅费报销程序

  因公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须经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送县纪委财务人员初核,再送县纪委联系领导审核后,送县纪委分管财务副书记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

县纪委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出差按《红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红府办发〔2014〕52号)、县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住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红财发〔2016〕254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相关要求

1.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2.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归来7日内填报差旅费。

3.报销差旅费必须按规定填写无涂改的《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学习培训通知等附件,单据粘贴应均匀、整齐、美观。

4.差旅费报销必须分次、按出差地点分开填列,并计算好出差天数。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在限额内按规定填报。

5.报账人取得各种发票、收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填写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符。报账人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禁使用非法票据。

6.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凭发票和银行POS机刷卡票据或提供服务单位加盖鲜章证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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