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县纪委常委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省委、州委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第一条 坚持做到“两个维护”。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金川实际,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及省委、州委的指示、决定,确保政令畅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第四条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重大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注重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切实提高决策水平。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常委会委员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六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化纪检监察系统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州委州政府八条意见,持续用力正风肃纪,保持惩贪治腐高压态势,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不断好转。
二、议事决策事项
第七条 传达学习中央、省、州、县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八条 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州有关规定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九条 研究审定县纪委常委会向县纪委全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全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研究审定县纪委领导同志代表县纪委在其他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研究决定召开县纪委全会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研究审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意见,研究审定县纪委请示州纪委、县委的重要事项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县纪委的重要事项,研究审定关于下级纪委、县纪委委员对县纪委执行县党代表大会及县委决议方面提出的询问和质询的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案件检查、审理和申诉复查工作的重要事项以及重大信访事件的处置意见。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研究审定县纪委监委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宜,研究全县纪检监察组织的机构设置和调整。
第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县纪委管辖干部的录用、调整和奖惩。会同县委组织部向县委推荐纪检监察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县纪委监委机关年度预算和决算、5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重要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
第十五条 研究加强县纪委常委班子自身建设和全县纪检监察系统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研究其他应由县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会议准备
第十七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县纪委常委扩大会议。
第十八条 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常委提出,会议材料由各有关室准备,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办。重大议题或其他需要酝酿的议题,可事先经过书记办公会讨论,或由议题提出者先与书记、副书记和常委酝酿研究。
第十九条 拟提出议题的书记、副书记、常委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分管相关室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相关会议材料。会议材料要广泛征求意见。对涉及交叉分工的议题及汇报材料,应事先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准备不充分、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不得上会研究。
第二十条 每月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与副书记及其他常委沟通后,提出召开常委会议的原则性意见,经请示书记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各有关室呈报议题。
第二十一条 会议时间及议题单经书记审定后,由办公室正式通知与会人员,并通知各有关室报送会议材料。
四、议事程序
第二十二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县纪委常委。列席人员为:不是县纪委常委的县监委委员及议题涉及人员。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议在讨论议题时,首先由有关室主要负责人作汇报,然后由分管常委或分管副书记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或提出补充意见,其他副书记、常委及列席人员均可就议题内容发表意见。经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的方式。对违纪案件的立案和处理应逐项表决。
第二十七条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并交换意见后,另行研究表决。
第二十八条 对应由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因时间关系或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常委会议时,可传签议题材料或电话沟通征求意见。特殊情况时,书记可商有关副书记和常委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五、会议落实
第二十九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结束后,由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 常委会议和常委扩大会议作出的决策、议定的事项,由常委按照分工,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书记对全面工作负责,副书记对主管工作负责,常委对所分管室的工作负责。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根据会议决策事项对承办部门或单位进行督办,由承办部门或单位在规定时限向办公室报送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将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汇总报告书记、副书记、常委,发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六、会议纪律
第三十三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一般应按照审定的议题及顺序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三十四条 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书记或副书记请假。常委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会前由书记或副书记征求缺席常委对有关议题的意见,会后由书记或副书记向缺席常委通报会议情况。
第三十五条 讨论研究案件检查、审理、申诉复查和调整、奖惩议题时,是当事人近亲属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常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三十六条 常委对常委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有异议,可以保留,在未改变决定(决议)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常委会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办公会作出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常委会认可。
第三十七条 对应由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但未经常委会议讨论研究做出的决定一律无效,常委会成员可以对该决定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议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严格保密,否则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位常委应自觉执行本规则,自觉维护常委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县纪委书记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党委、纪委的指示、决定及县纪委全会的决议;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大或复杂问题;酝酿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酝酿需提交常委会讨论的事项。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对组织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沟通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研究短期工作安排意见。
第四条 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书记办公会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确定。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副书记参加。根据会议内容,主持人可确定有关常委和室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要充分发挥各成员的积极性,做到民主科学决策。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书记在会议表决中应末位表态。
第六条 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设专人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等作如实记录。与会人员要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第七条 县纪委书记办公会形成的意见、建议或决定,由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在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适时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常委会讨论。
第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监督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规执纪、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三条 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途径
(一)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召开和参加民主生活会。会前,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根据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
(二)组织和检查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督促领导干部按要求参加理论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论文。
(三)注意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反映情况,并对他们的任免提出建议。
(四)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有针对性的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评议。
(五)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年度述职述廉制度。
(六)机关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会议,听取本部门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做好情况反馈,督促改进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纪检监察干部若干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树立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审查调查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 讲政治。坚定政治信仰,带头维护党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党的忠诚卫士。严禁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第二条 重廉洁。严以修身律己,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州委州政府八条意见及实施细则和县十项规定,不搞特权,不谋私利,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社会风气,时刻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形象。严禁有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条 守法纪。遵守党纪国法,坚定法纪观念,坚持公平公正,规范用权,秉公用权,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安全文明执纪,提高执纪执法公信度。严禁违反工作纪律,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以案谋私、办人情案,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
第四条 敢担当。坚持爱岗敬业,真抓实干,增强责任意识,树立担当精神。无私无畏,敢于碰硬,敢于监督,面对不良现象敢抓敢管,面对歪风邪气敢于斗争,做到敢于亮剑。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监督执纪问责不到位。
第五条 精业务。坚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聚焦主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升综合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努力成为本职工作行家里手。严禁懒学无思,专业不精。
第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县纪检监察机关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纪委监委要加强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干部职工要树立自觉学习意识,要学以致用,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执纪执法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形势发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
第二条 学习对象是纪委监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职工及乡镇纪委书记。
第三条 学习方式是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自学时间由个人结合工作合理安排,集中学习时间定为每周五下午。
第四条 学习内容为: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州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的重要讲话,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系统内出台的新规定、新要求;传达上级相关会议文件精神。
第五条 集中学习会议由党支部负责组织,会议由书记或党支部书记主持。学习资料由办公室负责收集。
第六条 学习要求:组织集中学习时,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不准讲小话,开小会,随便出进,不得开启手机玲声和打不重要的电话;要认真听,善理解,勤思考,用心记,吃透所学内容精神;学习讨论要积极发言,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党支部和办公室要做好学习会议记录,干部职工要做好集中学习和自学笔记。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文凭,其学习费用自理。
第八条 积极选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
第九条 纪委监委每年组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一次业务学习培训。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纪检监察机关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建设,保证中央、省、州纪委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并保证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
在办理党务政务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事项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属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
1、对外公开的内容:
(1)决策事项;
(2)规章事项;
(3)重大人事事项;
(4)各有关股室的业务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等;
(5)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2、对内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事务管理事项;
(3)党务工作、组织人事工作;
(4)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情况;
(5)财务开支情况。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的形式
以现有公开栏为主要阵地,辅之以会议、文件、通知、网页等形式,逐步拓宽渠道。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时间
1、固定项目工作一年一公布;
2、一般项目工作半年一公布,一季一公布或一月一公布;
3、阶段性工作分阶段公布;
4、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布,以保证党务政务公开的经常性、持久性。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的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
2、切实规范公开程序;
3、强化监督考核;
4、严肃党务政务公开纪律。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纪检监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到公私分明,私人不得乱拉占用。
第二条 机关的各种经费一律由财务室设立银行帐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经费开支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实行办公室和财务室审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 机关固定资产由财务人员造册登记,统一管理(配发给各室的由各室负责保管);私人借用公物谁损坏和丢失,由谁负责赔偿;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各室需要时到办公室领取,调离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公物移交手续。
第五条 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严格按照县政府的规定执行,由办公室、财务室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出差返回后,要及时结算。
第六条 财务人员要严把审核关,如发现有违反规定而又不坚持原则的,在分清职责的前提下,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七条 接待工作经费须经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按标准安排接待,其他人未经批准擅自接待的其费用自理。
第八条 机关经费开支实行年度预算,具体预算和规定,由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机关内要厉行节约,自觉节约水电,节假日要关好电源。
第十条 机关的一切财物,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变卖,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格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干部职工及工勤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由委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一章 请销假程序与审批
第四条 机关人员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待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结束按原审批程序销假,并及时通知负责考勤人员进行请销假登记。
第五条 请假时由本人按程序报批后,请销假单交由委局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 各类假别的申请程序
1.一般干部、工勤人员请事、病假1天以内(含1天),由本人申请,室主任批准;室主任请事、病假1天以内(含1天),由本人申请,分管领导批准。
2.一般干部、工勤人员请事、病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本人申请,室主任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室主任请事、病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本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由书记批准,并按程序到县委组织部办理手续。
3.一般干部、工勤人员请事、病假或其他假在3天以上,由本人申请,室主任同意,分管领导同意,由书记批准,并到县委组织部备案;室主任请事、病假或其他假在3天以上,由本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由书记批准,并按程序到县委组织部办理手续。
因私参加学习而请事假的需提供入学通知、学习时间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因急事来不及写假条的,请假人应及时打电话向室主任、办公室、分管领导请假,事后按程序补请、销假单。假满后确需续假的,应在假满一天前按程序请求续假,经批准续假的,事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补请、销假单。
第二章 各类假期时间、条件
第八条 探亲假
1.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时间,探亲假期时间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假期时限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两年假期合一次使用,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规定条件
(1)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路程假期按公共交通直线往返所需时间计算。探亲假原则上不得分期使用,如果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分两次使用,但路程假只享受一次。
(2)与配偶或父母一方在公休假日能够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3)探亲假的申请需提供与亲人分居两地的相关证明(已登记备案除外)。
第九条 职工休假
固定职工工龄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龄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另每年增加艰苦边远地区休假4天。
职工休假原则不跨年度使用。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当年休假的,可在次年安排补休。
各室负责人须合理安排各室人员休假,但不能影响正常工作及全局性的重要活动、集体活动。
下列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的;
2.当年享受探亲假的;
3.当年享受产假90天的(含休产假时间跨年度超过1个月以上的);
第十条 病假
1.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休息者,可申请病假;
2、请病假假期3天(含3天)以上者,应具备医疗机构开具的病情诊断书和相关医院证明,假期以医院诊断意见为限;
3.凡是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另累计病假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 事假
职工需请事假原则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超过15天的抵扣年休假天数。因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 婚假
单位职工需请婚假,按照规定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实行晚婚的,除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三条 产假和丧假
单位职工需请产假和丧假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请销假管理
第十四条 各室负责人为该室工作纪律、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人,必须认真按规定审核各类请销假,切实掌握和报告本室人员出勤和请假情况,如发生违报、瞒报,或不报的,一经发现,要追究各室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请假时,理由正当合理方可准假;若发现请假期间所办事项与申请事由不符,视为旷工。非特殊紧急情况事先不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凡工作时间内检查发现没有在本岗位工作,不知去向的,视为擅自离岗,比照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为不影响工作,请假人员在请假期间必须保持畅通的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以上规定如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相抵触或未尽事项,按现行的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县纪委监委考勤制度
一、考勤时间界定
第一条 凡是正常(法定)工作时间均为考勤时间。
二、组织领导
第二条 成立以委局分管副书记为组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室主任为成员的考勤小组,负责组织考勤、检查、监督考勤工作。
第三条 考勤小组负责对考勤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进行裁决。
三、考勤办法
第四条 委局分管领导考核分管室主任,室主任考核科室人员,由办公室负责考勤统计、核实工作。
第五条 出勤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10分钟后到岗为迟到,下班时间提前15分钟以上离岗为早退。在规定的上班时间30分钟以后和下班30分钟以前无故离开办公室为旷工。凡开会、出差、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到岗且未告知,或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要做好相关记录并报送办公室作为统计考勤情况的依据。
第六条 凡迟到或早退2次的,将视作缺勤1天。无故旷工1天折算为缺勤2天,以此类推。
第七条 职工个人考勤情况与年终目标绩效奖挂钩。
县纪委监委差旅费报销制度
第一条 职工公务出差前,须到委局办公室填制由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出差派遣单”,确认出差事由,预计出差天数、地点,存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职工公务出差任务完成后,须及时到局办公室核实实际出差天数,由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或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实际出差天数,出差人员凭出差派遣单核定天数报销差旅费。
第三条 除有特殊情况须报经相关领导同意外,出差人员不得超出派遣单确认的出差天数,否则不予确认。
第四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金川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及县内外出差工作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据实报销差旅费,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条 出差必需严格按照《中共阿坝州纪委关于加强公务卡使用的通知》和《金川县财政局关于重申加强公务卡使用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使用公务卡和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县纪委监委车辆管理制度
为确保公务用车需要和车辆安全行驶,严格控制费用开支,规范车辆维修行为、厉行节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第一条 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严格按工作计划派车、调度及时,切实保障工作需要。
第二条 机关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若需变更,需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组织移交,移交时要认真检查车况及配件情况,保证原本、附件齐全,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条 驾驶员应掌握单位车辆的性能状况,并随时向办公室报告,保管好机关车辆相关资料,做好行车记录和及时办理车辆年审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用车,若私自用车,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五条 机关车辆原则一律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需经领导同意方可外借。油料由借车单位自理。归还时,办公室要认真检查车况,发现问题交由借车单位负责解决。
第六条 根据《交通法》相关规定,机关车辆应在定点保险公司购买必要的车辆保险险种。年度保险期满后,驾驶员应将保单等资料交由办公室向保险公司续保。
第七条 公务用车油费:按照《中共阿坝州纪委关于加强公务卡使用的通知》和《金川县财政局关于重申加强公务卡使用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使用公务卡加油,由出差或下乡同车人员当场确认并在小票上签字后(如无同车人员,需向办公室汇报作备案登记并及时补签后),凭正式发票和小票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二、车辆维修
第八条 委局机关车辆维护必需在委局定点的修理厂家进行修理。车辆修理做到厉行节约,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 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告之办公室,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十条 外出车辆因故障确需在定点外修理厂修理的,需随行领导证明,告之办公室,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修理。
第十一条 办公室原则上半年对机关车辆公里行驶数进行登记,并抄送委局财务室审核。
第十二条 车辆定点维修和差旅费报销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一经查出,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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