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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丨沉迷网络游戏,党校会计疯狂敛财200余万

发布时间: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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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松潘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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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

纸可以包住火?自以为高级的手段可以瞒天过海?

201975,松潘县委巡察组进驻县委党校开展第五轮巡察工作,要求提供近几年县委党校新学苑宾馆租金缴纳情况。松潘县委党校原会计刘涛找各种理由搪塞,后见事情败露,以前往银行打印交纳租金汇款单的名义逃至成都。76日,被组织找到带回,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刘涛外逃躲避组织巡察,留置期间口吞笔盖,对抗组织审查;利用其会计职务便利,从党校零余额账户、大平台账户中,通过虚报、重复报销办公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式2015年至2019年,套取并侵吞公款52.06万元2014年至2019年,挪用公款218.04万元将巨额公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开支。

刘涛行为涉嫌贪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予严肃处理。20199月,松潘县纪委监委给予刘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1912月,松潘县纪委监委组织全县财务分管领导、财务人员旁听刘涛案庭审。刘涛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刘涛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据为己有,走到深陷牢狱这一步,主观上是他不注重学习,不加强理论素养,沉迷网络游戏,生活腐化,对信念不能坚持,对诱惑不能抵挡;客观上是县委党校财务制度不健全,党委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不到位;让他在6年的时间里,陆续动用270万余元的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开支’‘不分,给组织和单位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松潘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王应强

松潘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吴国平在刘涛案发后反思道:“滑向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深渊,我个人也存在很大的责任,主要表现在:用人审查不严为此事埋下了伏笔,对财务工作认识不到位为掉进深渊设置了跳台,过分信任为暗箱操作创造了外部环境,制度设置不科学留下了可钻的空子。”


刘涛在忏悔书中写道:我愧对党组织对我十五年的培养,愧对父母四十年的教养。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丢失了自己的党性原则,没能守住自己作为党员的的最低底线,早已忘掉了一名共产党人的初心与使命,我对党不忠、对家庭不忠、现在后悔,但一切都太晚了,悔恨的泪水一遍一遍在冲刷我的心灵,每流泪一次就多悔恨一次当初的行为。

深刻反思刘涛案可以发现,刘涛在错误的“三观”驱使下,利用手中的权力,千方百计钻制度的漏洞并为自己谋取私利,最终一步步滑向深渊,难以自拔。理想信念丧失,初心变成了贪心,监管制度空转,执行打了“白条”。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必须从思想上进行再改造,从制度上进行再完善,在责任上进行再压实,如此方能筑牢廉洁自律的防火墙。

量纪量法分析

刘涛身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法纪意识淡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利用职务之便,以重复报账等方式套取公款,以虚假名义支取现金方式挪用公款;生活腐化,涉嫌重婚,且在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20199月,刘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纪法依据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第七条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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