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县动态 / 茂县

以案释纪丨副乡长“套”惠农资金,最终把自己“套”进监狱

发布时间:2020-08-14
字体:
来源:茂县纪委监委
分享到:

他家境贫寒通过自身努力走到了科级领导岗位却最终被自己的贪欲绊倒满盘皆输....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3日,在茂县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限期主动说清问题的通告》期间,茂县原白溪乡副乡长、专武部长何海平主动到县纪委监委交代其违规套取公益性补助款2.03余万元的问题。县纪委监委立即就此开展了审查调查,一起涉及套取惠农资金的案件浮出水面。

三观不正,铤而走险

在任三龙乡农技员期间,何海平负责全乡农村公益性资金、地力补贴、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地质灾害监测人员补贴等项目的办理,经他手的资金多、数额大,最终,经不起金钱诱惑的他打起了涉农资金这块“奶酪”的主意。2012年,何海平开始在涉农资金动手脚,从其朋友李某等人处取得银行卡,将卡号虚列进三龙乡群众“一卡通”账户,再从群众的各项涉农资金中克扣部分款项,打入其虚加的银行卡中。钱来得十分容易,何海平认为自己不但跳出了“农门”,转变了身份,还担任了领导职务,可以“享受”下生活了。于是,何海平经常邀约朋友打牌、吃饭、K歌,享受违法套取的金钱给其带来的“快乐”。

屡试不爽,纵欲贪婪

第一次套取资金未被发现后,何海平尝到了“甜头”,更加胆大妄为,先后从其15名熟人处取得银行卡并违规加入三龙乡“一卡通”账户,通过转账的形式“雁过拔毛”,每笔金额少至几元,多达上万元,何海平套取涉农资金23.9余万元,并全部挥霍一空。2016年,何海平到白溪乡任职后,作为分管国土、林业等工作的副乡长,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同样的手段,继续套取白溪乡群众涉农资金13.2余万元。直至案发,何海平共套取贪污涉农资金37.2余万元。

量纪量法分析

何海平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贪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2018年9月25日,何海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贪污的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12月25日,茂县人民法院对何海平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纪法依据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六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第七条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