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账户前不久刚刚有入账资金却分文不剩,钱都去哪儿了?”
2019年6月,马尔康市人民医院出纳泽郎斯满准备支出一笔单位账目时发现医院两个账户上的资金有问题,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并向公安机关和市纪委监委报案。经查,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马尔康市人民医院会计季怡,先后以“货款、其他、福利费、劳务费”支出等名义从“马尔康市人民医院”网银账户以单笔转账和批量转账的方式分137笔,将公款479.12万元转入个人名下4个账户,用于个人开支及归还网络贷款;以“退款、职工午餐补助、质保金”支出等名义虚填电汇凭证并私自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出纳印鉴章的方式,从“马尔康市中藏医院”基本账户分17笔,将公款70.28万元转入个人名下账户,用于个人开支及归还网络贷款。2019年9月18日,马尔康市监委给予季怡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同时,马尔康市加强对全市财务人员的警示教育,组织全市财务人员在现场旁听季怡案庭审,要求全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银行建立单位财务进出账手机短信提醒,全程监控资金流向动态。
季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纪律意识淡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转入本人账户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及归还网络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涉嫌贪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予严肃处理。2019年9月18日,季怡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财务人员本应是单位财务的管理者和监督者,然而个别财务人员为一己私利,任性用权,不计后果,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我们要以此案为警示,切实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督、制约、管理,用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来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马尔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龚芹芹
追根寻源,理想信念的丧失是季怡走向犯罪深渊的根本原因,其堕落的起点正是从放弃理想信念,放松自我要求,追求个人享乐开始的。但不容忽视的是,医院监督管理的失位,也是季怡之所以能够一而再、再而三地贪污公款、窃取资金的重要原因。监督形同虚设,季怡长期处于“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制约自己”的工作常态,问题自然愈演愈烈。由此可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是一句空话,要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管理,切实有效规范各项工作的开展,方能真正有效筑起防范职务犯罪的坚固防线。
本案纪法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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