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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民企诉求 助力纾困惠企——省纪委监委《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措施》要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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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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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向与会媒体记者、民营企业家、特约监察员介绍刚出台的《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背景意义,并对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解读。

一、《措施》出台的背景及意义何在?

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的时代产物,占全省经济的“半壁江山”,是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的重要力量。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近期,党中央对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支持和帮助民营企业解困纾困作出系统部署。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强调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专门制发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四川省委决策部署,四川省纪委监委借鉴其他地方经验做法,先后组织省市纪委监委召开22场座谈会,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并征求10多个省直部门意见,数易其稿,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出台了《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措施》。《措施》共7个方面、2800余字,是继2019年3月省委出台《关于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试行)》之后,又一份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文件,旨在着眼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定位,督促全省各地各部门履职尽责、真抓实干、主动作为,推动纾困惠企政策落地落实,不断厚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沃土。

二、《措施》如何回应民营企业诉求?

针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当前所面临的经营压力,省纪委监委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交流,以及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看,广大民营企业家最关心的是各项纾困惠企政策能否真正落地落实、惠及市场主体,最希望的是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稳定发展的市场预期。

在惠企政策落地方面,《措施》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政治监督,通过上门走访、个别访谈、专题调研、专项监督等方式,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系列工作部署,特别是“六稳”“六保”要求,依法依规用好执行好金融、财税、社保、土地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减负输血”力度;同时,将民营企业反映集中的融资“难贵险”、生产要素成本高、“新官不理旧事”、拖欠账款等问题纳入监督范围。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整改;对在政策落实和问题整改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严肃追责问责。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措施》提出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持续优化项目投资环境、市场准入环境和人才引进环境,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招商企业和本土企业,着力破除“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同时,聚焦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分步分类开展系统治理,督促补强行业监管薄弱环节,建立完善制度机制。

三、《措施》在激励公职人员主动服务民营企业方面有何举措?

纾解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压力,需要各级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措施》旗帜鲜明地支持鼓励公职人员在坚守纪律红线和政策法律底线的前提下,靠前服务、积极作为,帮助民营企业争取政策、项目和资金,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政策解读等。对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容错纠错。对反映公职人员涉企举报,经调查确属错告、误告、诬告,符合予以澄清条件的,及时按规定启动澄清程序;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公职人员或民营企业受到负面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诬告陷害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担当、作为与干净、清白是统一的。《措施》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正风肃纪,构建民营企业信访举报“绿色通道”,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收受企业礼品礼金,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决查处对企业提出的合理诉求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坚决查处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中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吃拿卡要、徇私舞弊、涉黑涉恶“保护伞”等问题,对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四、《措施》如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在处理与民营企业相关的案件时,既要查清问题惩治腐败,也要充分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措施》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涉企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营者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单位犯罪行为与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行贿与被索贿等,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处置。要审慎选择查办时机、审慎使用强制措施、审慎发布涉案信息。对正处在生产经营活动困难、进行重大资产运作等关键敏感时期的企业,经审批可以暂存待查;对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等,经审批可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对积极配合调查的企业负责人、科研技术骨干等审慎采取留置等措施;对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的,经审批可以允许其通过电话、书面授权等方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主动投案、揭发检举、认罪认罚的,依规依纪依法用好从宽处罚建议权。

五、《措施》如何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职接受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应该在支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上走在前、做表率。《措施》明确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要注意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严禁借工作之名违规插手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严禁泄露民营企业商业秘密;对和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搞不正当交往的,以及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甚至以权谋私的纪检监察干部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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