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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丨违规发钱物、违规公款吃喝……这个局长该理麻!

发布时间: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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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壤塘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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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单位的“一把手”

本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却把常见的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基本上都违反了一遍

最终只能自食恶果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24日,经壤塘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壤塘县委同意,决定对壤塘县统计局原局长郭志平违纪问题立案审查。经查,郭志平在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担任壤塘县统计局局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钱物、违规公款接待、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公款送礼、违规公车私用,共计涉案资金7.68万元。

在担任壤塘县统计局局长期间,郭志平先后以春节值班补助、发放冲锋衣、发放床上用品的方式,共计违规发放给职工3.94万元的钱物,还以单位职工加班、“七一”活动、年底职工辛苦等名义,分别在餐馆、KTV等场所违规公款吃喝共计0.3531万元,并以“壤巴拉节”为由组织单位职工过野餐,在超市购买0.2462万元烟酒、副食等物品。在职工一声一声“好领导”的称呼下,郭志平对自己“角色”产生了错误定位,此时的他忘记了自己的第一角色——“党员”,并在“好领导”角色中越走越远,最终触碰了纪律的红线。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郭志平在担任县统计局局长期间,单位相关制度特别是财务报销制度成为了“一纸空文”,单位财务人员多次与其沟通无果后“敢怒不敢言”,作为单位负责人的郭志平因为自身行政级别的“属性”,也无所顾忌地“任性”了起来,丢掉了最后的“遮羞布”,把相关违纪违规开支直接摆在了桌面上,要求单位财务支付结算,在其任期内“吃、穿、住、行”成为违纪的主要载体。

郭志平作为单位“一把手”,本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却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凌驾在制度和党纪党规之上,把常见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基本上都违反了一遍,种种的违规、违纪行为更是在单位和社会上造成严重的影响。正如郭志平所说的“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自己没有以上率下,没有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将制度刻在心上,而是与党纪党规背道而驰,从而犯下今天的错误”。


量纪分析

郭志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单位负责人,本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却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顾,先后多次违规违规发放钱物、违规公款接待、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公款送礼、违规公车私用,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在组织审查阶段,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积极退缴违纪款,符合从轻、减轻规定。结合违纪发生时段,综合考量后依纪严肃处理。2020年7月郭志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依纪追缴涉案违纪款。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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