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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丨虚报冒领项目资金 “乡村硕鼠”的不归路

发布时间: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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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汶川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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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虽然“官”小,但不等于他们手中的权力小,他们掌握的都是与百姓生计息息相关的硬权力,他们胡作非为,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严重影响党和政府惠民政策的落实,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案情回顾

汶川县三江镇柒山村安全饮水项目系汶川县2015年解决藏区新出现饮水不安全项目的子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汶川县原农业畜牧和水务局。2015年5月27日,汶川县原农业畜牧和水务局与柒山村村委会签订了《项目施工协议书》,委托柒山村村委会以“一事一议、民办公助”的方式组织实施,饮水项目工程实行报账制,合同金额为21.9万元。

柒山村村委会在组织实施该饮水工程项目过程中,经时任村委会主任黄能、村党支部书记李金成、村会计徐光荣核算,该项目资金会有结余,经三人商议,采取以虚增工程费用的方式将项目资金21.9万元全部报领出来,结余部分用于饮水项目的后期维护。项目完成结算审计后,黄能以虚增工程费用的方式,按照该项目总资金21.9万元完成了报账资料。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三江镇财政所分三次全额兑付了该项目资金21.9万元。20167月,经时任柒山村党支部书记李金成、村委会主任黄能、村会计徐光荣共同核算,该项目实际支出费用为10.96余万元。

2016年底,因李金成已不再担任柒山村党支部书记职务,黄能、李金成、徐光荣三人商议决定将由徐光荣处保管的该项目虚报资金9.85余万元予以私分,其中徐光荣、李金成各分得3.3万元,黄能分得3.25余万元;经徐光荣和李金成同意,该项目质保金退回后由黄能分得。20173月,该项目质保金1.095万元兑付至黄能账户后,黄能据为己有。

汶川县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中发现,黄能等人还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吃喝、购买土特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违规设立“账外账”等问题。2020年7月,黄能、李金成、徐光荣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汶川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

“黄能等三人违纪违法案件反映出了部分农村党员干部心存贪念,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归根到底是因为法纪意识淡薄,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偏差。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特别是党纪法规教育。帮助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提升他们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时强化正面教育,以榜样的力量传递做人为官的正能量;用好反面教材,以案警示教育“后来人”,充分发挥宣传教育预防在先、教育在前的作用。

量纪量法分析

黄能、徐光荣、李金成三人身为中共党员和时任村干部,法纪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吃喝、购买土特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违规设立“账外账”;受委托管理村上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套取饮水项目资金予以私分。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贪污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2020年7月,黄能、李金成、徐光荣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纪法依据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证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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