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资讯 / 廉政要闻

以案释纪丨造假的“生财之路”终将“无路可走”

发布时间:2020-07-09
字体:
来源:红原县纪委监委
分享到:

他勤奋好学通过自身努力先后获奖评优7成为单位的业务骨干却在金钱的诱惑下没能抵住内心的邪念最终走向了末路……

案情回顾

20117月,红原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干部胡廷武,被评为“四川省优秀科技特派员”。从事科技工作28载,他先后获奖评优七次,这一次是他职业生涯中获得的最高奖项,却也成为他走向人生末路的开端。

来到红原县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第六个年头,胡廷武靠着自身的勤奋好学,很快成长为一名业务骨干,熟知科研项目申报、资金监管和验收流程等科技项目申报整套流程,深受领导的器重和信任,负责红原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全面工作。

过硬的业务能力和长期的科研申报实践经验,让胡廷武发现科研项目审批中存在的漏洞,领导的信任更是给了他“可乘之机”,渐渐产生了把科研项目申报作为“生财之路”的邪念,利用职务之便,开始帮企业编制科研项目,助企业顺利通过验收后收受好处费。只是“出师不利”,第一次实施就被企业放“水”,科研项目验收后,未能从企业拿到那10%的点子费,深陷敛财深渊的他,转而谋生了自己注册成立公司,争取项目资金的想法。

2011年,他到县工商局申请成立“红原芳草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未能成功。熟知科研项目立项申报程序的胡廷武,利用省级项目网上申报无须提供申报企业资质、企业登记信息可以随意填写这一漏洞,私刻注册失败的芳草地公司公章,以芳草地公司的名义申请了“川西北高原牧区牛羊集约化养殖氨基酸蛋白饲料开发与应用”省级科技支撑项目,编造项目申报材料,顺利通过立项。随后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划拨至芳草地公司的20万元项目资金划拨至新注册的红草地这个空壳公司,以取现转账等方式挥霍殆尽,项目验收时,用编造的虚假科研资料和财务资料顺利通过验收。

项目造假走出的“生财之路”让胡廷武尝到甜头,也让他如法炮制一发不可收拾。2011年至2018年,胡廷武利用担任红原县原科技局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办公室负责人兼会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设空壳公司、伪造财务资料、编造项目任务书、私盖单位公章、冒签他人姓名、自行审核项目等手段,套取科技项目资金共计241.4万元,这造假的“生财之路”终让自己“无路可走”。

2018年,审计发现并移送关于红原县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人胡廷武以权谋私,并涉嫌伙同他人骗取扶贫资金的问题线索。经红原县监委调查,这起妄图造假“生财”的职务犯罪案渐渐浮出水面。201911月,胡廷武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胡廷武案是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件,他以红草地公司申请的科研项目,十个项目十个假,对党纪法规置若罔闻,这种肆无忌惮的行为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下一步,县纪委监委将个案查办与系统治理结合起来,结合‘三察三治’监督工作,强化扶贫领域项目清查,深挖彻查问题线索,以严明的纪律维护群众利益,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红原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吴剑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一名公职人员理应克己奉公、清正廉洁,胡廷武却把为人民服务变成为自己服务,利用职务之便,索要好处费、私刻私盖公章、冒签他人签名,胡廷武的“生财之路”可以说是遇树砍树、遇山移山,只有他想不到,没有他不敢做,对党纪法规的漠视藐视让他毫无戒惧、毫无底线,最终身陷囹圄。

有鉴于此,红原县纪委监委通过召开“四个面对面”公开宣布处分决定会议,全县通报典型案例,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撰写典型案例心得体会,制发监察建议书等形式打好以案促改“组合拳”,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身边人真正受到触动,让案件暴露的问题得到整改,切实将个案查办与源头治理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纪法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在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